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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可以:

  1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人可在石河子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网站 ( www.shz.gov.cn) 或石河子地方税务 局 网站 www.shztax.gov.cn )上下载《申请表》,发送电子邮件即可( 本机关电子邮箱地址zwxxgk@shztax.gov.cn )。

  2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为避免申请处理发生不必要的延误,申请人宜在信封、电报、传真等函件的显著位置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 、到本机关受理点当面提出。

  4 、特殊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时,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受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 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本机关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情况。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描述的精确程度关系到本机关处理申请的速度和准确度。因此,申请人提供的描述信息应当尽量详尽,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将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逐一处理各项申请。一项申请中包含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在全部请求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考虑到不同请求的处理难度、流转速度不同,以及申请人对各项请求要求答复的缓急不同, 基于申请人的立场,我们建议申请人尽量就不同请求分别提出申请。

(四)受理

  1 、初步审查。收到申请后,受理机构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初步审查,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被附注理由后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可以在申请要件补充完备以后重新申请。重新申请不受退回次数的限制。

  2 、正式受理。受理机构对所有形式完备的申请予以登记,并尽可能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将在当日转交相关部门,自登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申请人所需的信息,有特殊理由的,所需信息将在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的延长期限内提供(共计 30 个工作日)。延期答复或提供信息的,受理机构将在正常期限届满之前将延期情况及其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3 、受理中止。 申请获取的信息若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申请人将被告知该信息已经主动公开,并被告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或途径。告知以书面告知书的方式进行,受理申请程序自告知书发出之日中止。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清晰地了解本机关处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石河子地方税务局编制了《石河子地方税务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

(五)收费

  根据《办法》要求,本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信息的,经市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收取相关费用。

  申请人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填写申请表时可以一并提出免除相关申请费用的申请。经石河子地方税务局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酌情免除申请人应当支付的全部或部分相关申请费用。

五、相关救济途径

救济范围:

  本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即可视为未依法履行或未依法完全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

1 、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2 、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4 、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5 、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6 、违反规定收费的。

(二) 救济途径

  1 、向监督部门投诉。本机关内设监督部门监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投诉。 监督电话: 0993 - 2810455 ,通信地址为:石河子地方税务局监察室,邮政编码: 832000 。

  2 、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务机关举报。 监督部门:八师石河子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地址:石河子市党政服务中心十六楼;邮编: 832000 ;电话: 0993 - 2012872 ;电子邮箱: jw@shz.gov.cn

  3 、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4 、要求国家赔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造成了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受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合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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