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 、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3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本条第(三)款第 4 、 5 项所列的政务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公开。
第六条 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属于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人权益的,应当告知第三人。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公众申请石河子地方税务局公开信息有三个渠道:一是在石河子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网站 ( www.shz.gov.cn) 或石河子地方税务 局 网站 ( www.shztax.gov.cn )上下载《申请表》发送电子邮件;二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可在显著位置上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三是到本机关受理并当面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或电子邮箱地址;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向其提供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第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受理、转办、答复程序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公众申请公开信息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办公室受理人员直接指明获取途径。公众申请政府公开信息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通过机关局域网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处理:
1 、办公室受理人员当日将公众申请转到各相关科(室)办理;
2 、各科(室)在收到公众申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由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名,报局领导审核后,出具正式答复意见,盖公章,答复申请人;
3 、办理时限:自登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长 15 个工作日完成。
第十条 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能够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的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形式:
(一)网站公开 利用石河子地方税务局网络发布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和所有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窗口公开 在石河子地税局办公室,现场受理公民申请和提供公开信息目录。
(三)电话咨询 利用“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免费提供人工值守电话服务和 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功能。
(四)新闻媒体合法规范公开。 |